关于“贵州黔谊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碧海花园分店 ”的行政处罚公示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贵州黔谊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碧海花园分店 ”的行政处罚公示。
2022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GSP复查,现场发现当事人:1、处方药开架销售;2、新进员工无岗前培训资料;3、收银台药品与非药品混放;4、需阴凉存储药品大蒜素软胶囊放置于常温区等行为(注:2020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贵州黔谊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碧海花园分店日常检查时现场见药品区有少量非药品存放,有含麻制剂开架销售,阴凉柜温度28摄氏度未采取降温措施等行为,已当场给予警告及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应当依照法律来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现已查清违法事实予以调查终结。
现查明:当事人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经营药品,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0年9月1日给予当事人警告并责令于2020年12月1日前完成整改(详情见当场处罚决定书以及责令改正通知书:观市监当罚[2020]09-113号、观市监责改〔2020〕09-113号)。2022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贵州黔谊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碧海花园分店开展GSP复查,发现该企业任旧存在:1、处方药开架销售;2、新进员工无岗前培训资料;3、收银台药品与非药品混放;4、需阴凉存储药品大蒜素软胶囊放置于常温区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法律法规经营药品,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两份,分别为2020年9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2022年3月3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该药店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
证据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改各1份(观市监当罚[2020]09-113号、观市监责改〔2020〕09-113号),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于2020年12月1日前完成整改;证明该药店的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
证据五、贵州黔谊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碧海花园分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药店经营资格和责任主体;
证据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我局已于2022年5月18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观市监行处告字(2022)10-09号),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要求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完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经营药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之规定,但由于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未导致非常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将罚(没)款缴纳到贵州省财政电子票据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一体化系统的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做处理,依法能采用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